加計扣除
貴州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
技術鑒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規范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技術鑒定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技術鑒定范圍: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
第三條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門牽頭實施。
(一)企業提交科技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的項目中,有單個項目研發金額超過500萬元(含)的,企業當年申請鑒定項目均須提交省科技廳進行技術鑒定。
(二)企業提交科技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的項目中,單個項目研發金額全部在500萬元(不含)以下的,按屬地原則提交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鑒定。
第四條 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鑒定材料后,應及時組織鑒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為企業組織技術鑒定的,應填寫《提請省科技廳鑒定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由省科技廳組織技術鑒定。
企業對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鑒定意見存在異議的,可填寫《提請省科技廳鑒定申請表》申請省科技廳復核。省科技廳復核適用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鑒定內容、程序和方式。省科技廳復核結論為最終鑒定意見。
第五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內容:
(一)企業是否屬于以下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項目是否屬于《通知》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即項目應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三)項目是否為以下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四)項目對本行業、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是否具有推動作用和取得成效。
(五)項目歸集的研發費用是否合理。
第六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程序和方式。
(一)通知鑒定。稅務機關在開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事項后續管理過程中,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見附件2),通知企業轉請科技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二)提出申請。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企業,按本辦法第三條劃分的鑒定范圍,向省或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鑒定:
1.《貴州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技術鑒定申請表》(見附件4申請表中包括企業承諾內容);
2.《稅務事項通知書》;
3.項目研發報告(含立項目的,研究內容,核心技術,技術創新點,項目研發過程,項目實施進展,階段成果,對本行業,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具有的推動作用等內容),其中項目研發過程、階段性成果、創新點需同時提交附件材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關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自主、委托、合作研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及研發人員名單;
6.經國家有關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的合同,與受托方無關聯關系的說明;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委托方應提供受托方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7.研發項目《“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及《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3);
8.《“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及《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涉及的人員費用、材料、燃料、動力、儀器、設備、模具、專利、軟件、設計、資料等各項目的詳細清單及分配測算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9.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10.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專家選取及建立專家庫。由省科技廳組織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遴選具備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發展狀況的專家建立專家庫。
(四)組織鑒定??萍脊芾聿块T牽頭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有關部門進行鑒定。鑒定專家由負責鑒定的科技管理部門在其專家庫中抽取,一般由5-7名技術、管理專家組成。
(五)專家在鑒定過程中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六)鑒定方式。一般采取會議鑒定方式。根據項目鑒定需要,專家組可要求企業追加提供材料、答辯或現場考察。
(七)出具鑒定意見。
專家組出具專家鑒定意見,負責鑒定的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專家意見,編制《貴州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技術鑒定意見書》(見附件6)并蓋章,其中一份交企業,一份連同相關技術鑒定資料由負責鑒定的科技管理部門留存。
第七條 各市(自治州、貴安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省科技廳提供本市(自治州、貴安新區)技術鑒定的項目詳細清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不定期對市(自治州、貴安新區)技術鑒定情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后續管理,發現不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追繳稅款或調整虧損。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2016年稅款所屬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鑒定)?!蛾P于印發〈貴州省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技術鑒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黔科通〔2009〕126號)同時廢止。
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及與高企差異
(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1)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
??(2)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
??(3)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4)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3.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注意:
??1.不包括
??(1)沒有直接實質性參與研發的行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后勤人員
??(2)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3)補充社會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住房公積金(但可通過“其他相關費用”記入)
??(4)間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和五險一金(但可通過“直接投入費用”和“新產品設計費等”間接分配記入)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與高新技術認定比較
??高新技術認定歸集范圍,未要求直接從事研發,要求是科技人員(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3.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注意:
??(1)對比: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研發部門沒有單獨安裝電表的,需要根據工時等合理方式,計算研發人員工時占總工時的比例,得出總共研發需要分攤的電費,再根據項目工時比分攤到不同的研發項目。
??(2)與高新技術認定比較
??高新認定包括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而加計扣除只能是儀器、設備租賃費。例如為了擴大研發,租了研發大樓,不能夠加計扣除。
??(三)折舊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1.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2016年度稅收與會計折舊取其孰??;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稅收折舊為準。)
??例:A企業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條件,于2015年12月購進并投入使用一臺價值1200萬元的研發設備,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每年折舊額150萬元;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按6年折舊,每年折舊額200萬元。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加計扣除政策時,企業可就其稅前扣除的200萬元折舊計算加計扣除100萬元。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稅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不再需要根據比較會計、稅收處理的孰小值確認加計扣除金額。
??接上例,假設A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折舊,其他情形不變。企業2016年會計處理折舊額300萬元,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此時會計折舊額大于稅收折舊額,則2016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報加計扣除政策時,均僅可就其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計算加計扣除100萬元。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注:與高新認定歸集口徑比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加計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長期待攤費用(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加計扣除不包括。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1.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注意: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財稅〔2015〕119號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例如:無形資產資本化時有40萬研發人員辦公通信費記帳記入了研發費用,資本化轉入無形資產,但辦公通信費是不能加計扣除的,這100萬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萬,這樣每年加計攤銷只能是6*175%=10.5萬。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注意:
??1.設計費一般不填,包含的設計人工成本、相關設備的折舊或租賃費、材料的領用費,可分別計入人工費、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如果是找設計公司設計的,屬于委托研發,登記《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2.與高新認定比較:加計扣除不包括田間試驗費、裝備調試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即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上述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